沪宝检刑不诉[2023]854号被不起诉人兰某某,2023年5月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明知..
18001744784 免费咨询律师发布时间:2024-07-17 热度:1345
沪宝检刑不诉[2023]854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2023年5月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进行网络收款及支付转账,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报案人张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部分钱款流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随后被转出。经司法审计,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账户可疑流水共计600余万元。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报案材料、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作情况、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xx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3年12月13日
逮捕会通知家属吗?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通知其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意味...
亲人被刑事拘留,并且逮捕通知书已经收到,这意味着公安机关认为其涉嫌犯罪,且有证据表明存在逮捕的必要性,已经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时候案件还在公安侦查阶段,从刑事拘留到最终被判刑,通常会经历以下阶段: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将进行侦查工作,收集、固定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沪虹检刑不诉[2023]235号被不起诉人马某,2023年4月13日涉嫌传播秽物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柳向,系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
沪宝检刑不诉[2023]854号被不起诉人兰某某,2023年5月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