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拘留37天后,如果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
18001744784 免费咨询律师发布时间:2024-05-28 热度:1027
上海刑事拘留37天后,如果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予以释放。
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因此,如果刑事拘留37天后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释放被拘留人。释放后,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释放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释放并不代表案件的终结,公安机关仍可能继续进行侦查,收集证据。如果后续侦查中发现新的证据或情况,认为有必要对被释放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依法重新提请逮捕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同时,被释放人要继续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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